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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病住院探视的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0-07-08     浏览次数:    
    

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表达工会组织对教职工的关怀,激励教职工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生病住院探视范围

生病住院人员是指我校工会会员。

二、探视对象及标准

1、处级、副教授以上教职工生病住院的,由所在部门工会报校工会,校工会陪同校领导前往医院探视。

2、讲师、科级及其他教职工生病住院的,由所在部门工会报校工会,由校工会派人前往医院探视。

3、其他校领导及校工会认为需要探视的,由校工会牵头组织探视。

以上人员探视、慰问,原则上第一次可适当购买慰问品或送慰问金,慰问标准每人100—150元,情况特殊的可适当提高慰问标准。

三、凡因打架斗殴等非常原因住院的,不予探视、慰问

2006年10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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