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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7-01-03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安庆师范大学“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庆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年12月30

安庆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民主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策的制度。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是指重大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设备项目、合资合作等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依据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的不同,分别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决策。

第四条 党委会讨论“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讨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等重大问题。

(三)研究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

(四)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根据上级规定和校长办公会、校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具体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筹措、列入预算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大额资金的调整与改变、未列入预算的50(含50万元)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学校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处级以上干部的推荐、提名和任免;讨论全校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需由党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的“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落实党委有关决议,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拟订学校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讨论拟订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等。

(五)讨论拟订重大基本建设、重大投资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研究处理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学生、德育、招生、就业、外事等方面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七)研究处理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研究决定列入预算的10(含10万元)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大额资金的调整与改变。

)研究决定未列入预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研究处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一)其他需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七条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的基本事项,适用《安庆师范大学党委工作规则》和《安庆师范大学行政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学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决策前置程序:

(一)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学校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分管校领导在充分组织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咨询论证。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照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在决策之前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重大学术事项,依照《高等教育法》和《安庆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在决策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有关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和学术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聘请至少3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与评估。凡两位以上专家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重新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方案,再行论证,两次论证均未通过的,应当暂缓半年以上,没有新情况或新理由一般不得再次提请决策。对师生员工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调整、变更或暂时搁置。

对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重要事项,应咨询法律顾问团或法律专家的意见。

(三)议题提出。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会议主持人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班子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学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与会成员集体讨论,并在民主集中的基础上集体决策,一般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二)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末位表态发言。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党委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其中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学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可以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安排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校领导按照最终决议组织实施,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落实执行。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领导或单位的,一般在集体决策时应当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牵头人,同时明确其他成员的配合责任;项目重大,需要进行整体配合与协同的,应当设立“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牵头人,并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分管校领导应当对其负责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重大项目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事项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按职责划分向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涉及人、财、物等关键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监督,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汇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按照职责划分,对已经作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专项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督查情况还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学校实施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纪依规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三重一大”制度,需要追究责任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按程序及时报告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庆师范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院党发200817)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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