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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会籍及入会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0-07-0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校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三条 要求加入工会的教职工,须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条 本条例从颁发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在安庆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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