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表达和维护我院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根据安徽省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院教育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省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院女教职工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院党委的决议。在维护全院教职工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女教职工的利益,按照女教职工的意愿和特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团结教育女教职工,遵循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
第五条 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组织女教职工参政议政,在本单位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六条 密切同广大女教职工的联系,倾听女教职工的呼声,关心女教职工的疾苦,保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有计划地为女教职工办实事。
第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进行“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和“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努力提高女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和文化业务素质、引导和教育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在我院的发展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八条 院女教职工委员会围绕工会中心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结合女教职工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每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并召集两次工作会议。定期向院工会和省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院女教职工委员会依靠兼职委员、女教职工积极分子联系群众,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她们的作用。还应积极主动地与工会和党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动员多方面的力量做好女教职工工作。
第十条 由院工会每年拨出一定的专项经费,供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活动。
本条例自1997年5月起实施。